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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热点问题综合解析

时间: 2017-03-10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青苗补偿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农业生产者因土地被占用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主要反映为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时因占用农户承包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该业务土地所有权并未变更,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
 
  农业生产者将未变更权属的土地在约定的时间内让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或青苗补偿费收入,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由地税机关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并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农业生产者中的其他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酒店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
  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保险业代理人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保险业代理人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代理人可以委托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代理人清单作为代开资料,代理人清单上应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信息,由保险公司盖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备查,并按以下规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对代理人中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电信业、证券业及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汇总代开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服务时,提供的各种货物、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服务时,包含在售价中的各种货物、服务,统一按照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酒店房价中包含的早餐、节令食品、矿泉水等货物或者服务,统一按照住宿服务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服务时,单独标价收取费用的货物、服务,应当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酒店在客房中单独标价销售的饮料、日常用品等,不得并入房价按照住宿服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预售面积与最终测绘面积出现差额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已按照预售面积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测绘面积与原预售面积不一致的:
 
  (一)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预售面积的。可按最终测绘面积与原预售面积之间的差额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对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预售面积的差额收入申报补缴增值税。
 
  (二)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预售面积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多缴营业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欠缴的营业税,企业先抵所欠缴的营业税,不足部分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六、房地产企业从非政府单位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差额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因此,从非政府单位购买土地支付的土地款,不得差额扣除。如果从土地转让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七、旅行社举办的“零元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旅行社以“零团费”方式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同期同类服务价格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酒店出租会议室,适用“会议展览服务”还是“不动产出租”?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酒店出租会议室,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征税。
 
九、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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