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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因市场因素,合同未开始履行,下游客户即终止合同,因此,我公司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相应扣下保证金。请问,扣下的保证金怎么处理?给客户怎么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以,与购销业务无关的合同违约金,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不需要开具发票,贵公司可凭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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