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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当月销售的货物一定要在当月开具发票吗?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可以吗?
解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对于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中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同时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所提问题中涉及到的“当月开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主要是看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确认营业收入以及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如果当月发生了纳税义务或应当确认营业收入的话,那么当月就必须按要求据实开具发票。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收票方有权拒收,税务机关也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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