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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解析

时间: 2015-06-24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费用和负债,但如果仅会计上预提却未实际支付和取得合法扣除凭证,虽有个别地区规定可以扣除,实务中是否都能实现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是有争议的。
  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一些预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如预提未发放的工资、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其他预提成本费用能否扣除、如何扣除,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莫衷一是,往往成为汇算清缴的“老大难”。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相关、合理、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也就是说,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证据、发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费用能可靠计量,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
  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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