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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付业务的一般规定有:
1.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与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往来结算,小额零星支付,可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其余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2.库存现金应当执行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应从库存限额中支付,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行批准。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
3.现金收支业务要分开,机构内部要进行合理分工,出纳和会计应当分开。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要每日核对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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