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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弥补年限的计算
一般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内资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特殊企业的亏损弥补形式
对一些特殊企业,主要是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以及发生分立、合并行为的企业,他们的亏损弥补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年限,在剩余亏损弥补的年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被合并、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合并企业、股权重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亏损弥补
汇总(合并)纳税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二)企业分立的亏损弥补
当企业发生分立,即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各分立企业继 续弥补。
(三)企业合并的亏损弥补
当企业发生合并时,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的企业(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不得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 价值)20%的,合并双方可以作如下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超过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四)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如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果纳税人会计上对投资采用的是权益法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扣减的投资损失应作纳税调整。
如某企业2005年利润总额10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均采用权益法核算,收益如下:
从甲方(适用15%税率):分回收益30万
从乙方(适用15%税率):投资损失8万
则: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100-30+8)+[30÷(1-15%)]=113.29(万元)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后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就其余额再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 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4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32.3÷ (1-15%)-15]×(33%-15%)=4.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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