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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时间: 2017-06-05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提问: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是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所有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如何确定是否为统借统还业务?
 
  专家回复:
 
  如果符合统借统还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统借统还的业务,取得的利息全部作为含税销售额,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利息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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