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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咨询

时间: 2017-03-16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提问:  
 
  我公司与甲方签订设备设施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设备租金33万元、场地租金12万元,两项合计共45万元(含税17%)”,但对方给我方开票,将设备和场地租赁合并为“设备租赁”开了一张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与合同内容不是一致的,这样开的发票是否合规?可以入账吗?还是必须以“设备租赁”和“场地租赁”分别开具发票呢?
 
  专家回复:
 
  如果合同约定了场地及设备租赁的各自金额,则应当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否则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租赁行为,从高适用税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方开具的发票有问题,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一张为设备租赁,另一张为场地租赁。或在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不同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内容。在一张发票上的第一行列明设备租赁,税率是17%,第二行列明场地租赁,税率是11%。
 
  出租场地和出租设备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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