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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的税务风险

时间: 2017-03-01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提问:  
  我公司有一笔长期应收款一直挂账,挂账单位与我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现公司准备注销,那这笔长期应收款有什么税务风险?(注:挂账单位如是关系方与非关系方有什么时候不同吗?)税务机关会怎么处理这种挂账的行为?
 
  专家回复:
 
  关于“长期应收款”的挂账问题,无论是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只有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应收款项才能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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