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香港公司年审 > 常见问题 >

煤企税收之计税价格和关联交易

时间: 2015-08-19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计税价格:51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关联交易:51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提示:51号公告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增加了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资源税税率,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核算方法。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834.html


更多优质服务(免费咨询热线:400-034-0008,第一时间专业给你回复!)

推荐内容
客户服务
客服时间:
09:00-20:00(周一到周五)
10:00-19:00(周六、周日)
香港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深圳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北京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上海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广州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