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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会带来哪些税收问题

时间: 2015-08-18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递延纳税属于税收优惠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在交易发生的时期只有很少或者没有现金的流入,税法从鼓励纳税人实现交易的原则出发,给予延期纳税的待遇,一般用于企业重组或权益性投资。递延纳税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定期递延,二是不定期递延。
       定期递延的特点是纳税时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也是确定的;不定期递延的特点是纳税时间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也是不确定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属于定期递延纳税,其在交易当期所得额是确定的。例如,纳税人将1000万元的设备对外投资,评估价值1500万元,增值额500万元,在未来5年均匀纳税。
       定期递延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对递延所得税收待遇的改变, 有时候会形成用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例如,纳税人在2014年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投资增值500万元,2014年仅就其中100万元纳税,2015年继续确认100万元纳税,如果2015年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80万元,其本来应当在2014年纳税的所得额转移到2015年纳税,还可以弥补其2015年的亏损,并将弥补后的余额在2015年纳税。同样,税率可能也会改变。例如,纳税人在2014年适用的税率是25%,而2015年该纳税人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其所得税税率是15%,纳税人2014年实现的利润500万元中的100万元,转移到2015年纳税时可以与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的利润一并按15%税率纳税。
       不定期递延纳税主要应用于企业重组等情形。这种情形是交易当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但计税基础是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未来交易时确认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假如,A企业收购B企业50% 的资产,B企业50%资产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评估价值1500万元,A企业支付B企业面值1500万元股票,B企业股权入账价值是1000万元;A企业收购B企业50% 的资产入账价值也是1000万元,未来A企业出售其收购的资产,如果转让价价值为1800万元,则,A企业应对资产的增值800(1800-1000)万元纳税。这种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为不定期递延。
       采用不定期递延纳税方式的税收管理要求是,税务机关能够掌控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避免税款的流失,一般限制在国内交易;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掌控纳税人的交易时间,就不能允许纳税人采用不定期递延方式纳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选择10年纳税,而不是在“资产或股权转让”下一次交易时纳税呢?因为,如果资产投资到国外,纳税人什么时间交易,税务机关不能掌控,简单地说,税务机关不知道纳税人是否进行了交易,如果纳税人不诚实申报,就会丧失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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