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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税收之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

时间: 2015-08-18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纳税地点:5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环节:5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51号公告第十一条对视同销售煤耗指标又进行了细化,即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也就是说,对于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对于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提示:51号公告明确了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纳税地点的规定,增加了视同销售煤炭移送使用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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