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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中公司股东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建议

时间: 2014-10-13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个公司的经营是以其全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作为基础的,如果一个公司将其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财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都出卖给另一个公司,其结果将导致卖方公司的经营权移转给买方公司,所以资产并购的法律后果与公司合并及公司股权并购的法律后果仅从公司经营权转移的角度说,有时是完全一样的。例如:一个生产汽车的公司将其汽车制造生产线全部转让给了另一个公司,只剩下转让资产后所得的资金,那么,转让资产的公司将失去竞争力,并且将可能改变股东对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的预期。
       资产并购被视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种重大变动(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或结构性改变(structural changes)或组织性改变(organic changes),这种重大变动可能会违背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投资意愿以至损害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均将资产并购区别于公司普通资产买卖而给予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权益以特殊保护,如赋予被收购公司股东投票决策权及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又称为估价权)。
       资产并购中股东权的保护可细分为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和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对于收购公司的股东来说,一般只有在该公司因资产并购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因支付资产并购对价需发行新股时,才有投票权。除此之外,收购公司的股东没有投票权,更没有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立法保护的重点是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除非作出特别说明,本文中的股东权保护都是指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完善我国资产并购中股东权保护的建议:
       1.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的概念
       资产并购概念的不明确和实务中称谓的混乱容易导致认识及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从公司并购的角度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概念是我国完善资产并购法律制度以及股东权保护中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在界定资产并购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成果,立足于强调资产并购导致经营集中和经营控制权转移的特点,将资产并购与常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区别开来,突出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是指会导致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转移且可能影响被收购公司存续经营能力的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
       明确资产并购不但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大规模的资产并购还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2.明确股东对于资产并购的法定投票权
       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同意通过。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东对什么样的事项有投票权?即如何界定股东有投票权的公司重大事项?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实现公司由职业董事或经理人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外,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公司经营意思决策都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执行。
       这一点在欧美公司治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研究公司资产并购这一公司重大资产处分行为,如何划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是确定资产并购决策程序的关键问题之一。
       3.量化股东有退股权的资产并购中的“主要财产”
       从质、量两个角度界定资产并购中的“资产”的含义,为股东投票权的启动划出明确的界线。只有明确资产并购中到底并购的是什么样的财产和公司法中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是指什么样的资产?才能明确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定的投票权。
       我国公司法对于资产并购所设定的准据法却很有限,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对于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笔者建议参照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规定和美国公司法中关于实质性全部财产的规定,尽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更法定、更具可操作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争议。
       4.细化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1)明确异议股东的范围和知情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只规定了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主张退股,应增加规定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而未召开股东会、股东未参加会议或投弃权票的时候这三种情形时是否享有退股权的规定。
       (2)明确退股款的利息
       主张退股的股东应于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与公司达股权相关成协议,超过协议之日,公司应向退股股东支付合理股价的法定利息。
       (3)明确退股合理价格的估价原则和方法
       参照美国的立法经验,明确退股合理价格的估价方法和原则:应明确合理价格的估价时间点,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的股价;明确估价原则,即对公司股份价格进行整体的估价,不考虑少数异议股东股份的少数性和非流通性。明确估价法:股权的估价方法有净资产法、市场价格法以及预期盈利能力法三种方式,但最终要以合理方式确定估价法。
       (4)确定退股权的例外情况
       建议参照美国的立法经验,增加公司解散的例外及上市交易的例外的规定:即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出售主要财产、重大财产、全部财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财产,同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不享有退股权。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不享有退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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