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 2013-07-22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自己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不同,确定自己的纳税时间,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shenjixiangguan/5995.html


更多优质服务(免费咨询热线:400-034-0008,第一时间专业给你回复!)

推荐内容
  • 关注危机中的审计难点

    这次危机爆发后,我国企业的运营风险不断加大,这也导致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不断提高,为...

  • 银行换审审计质量受关注

    通常,审计一家银行需要300人-500人以上的团队协作,并配有20位以上的合伙人。四大行...

  • 商业企业备用金的核算

    备用金是指企业拨给各所属部门或报账单位收购商品,开支费用和销货找零用的款项以及其...

  • 审前调查的方法

    审前调查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审计程序,是审计项目的前题和基...

  • 审计费是怎么定的

    审计费和任何一样商品的价格一样,需要通过漫天要价,落地还钱的谈判过程才能确定。这...

客户服务
客服时间:
09:00-20:00(周一到周五)
10:00-19:00(周六、周日)
香港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深圳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北京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上海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广州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