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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销售额是否计入查补当月销售额中?

时间: 2016-03-23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015 年10 月份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公司2014 年1 月份有一笔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额。税务部门要求将该笔销售额计入2015 年10 月份的销售额中。但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计入2015 年销售额的话我公司连续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就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请问是否可以将该笔销售额计入2014 年1 月份的销售额中?如果不可以,我公司应如何进行有关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 号)进一步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额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即计入2015 年10 月份的销售中,计入后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你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如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资料,你公司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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