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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 申报完成方可行

时间: 2015-09-02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某公司会计接到盘点报告,公司库存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都少了很多,初步估计盘亏几十万元,于是向公司老总进行了报告。老总说:这可是我们实实在在的损失,税前是要扣除的。会计也是这样认为的,于是直接在账务上做了扣除,并没有在所得税年度报表中申报资产损失扣除,也未提供相关资产损失资料。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该笔损失已记入损益税前扣除了,但公司无法提供申报资料,后经询问老总和会计,得知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该案例提醒纳税人:公司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减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以后的部分,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申报以后,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不仅应遵从执行好实体法规定,同时在程序方面更应按要求完成。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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