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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有风险

时间: 2015-07-01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为降低税负,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保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遇到此种情况,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法律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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