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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回到境内如何纳税?

时间: 2015-05-05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收入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
       实践中,中国居民企业经常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不可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
       (1)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但未取得相关缴税凭证;
       (2)在境外属于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款;
       (3)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又未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解决争议。此类在境外“自愿”多缴的境外所得税在中国不可获得抵免;
       (4)多层投资架构的情况下,最下层的境外子公司是第三层以外的子公司,不可适用间接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确认和抵免具体如下:
       (一)境外所得抵免概述
       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运用这项政策,企业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本国税款与已纳境外税款的差额,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二)抵免类型
       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类型。
       (1)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3)税收饶让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议(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议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125号文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地区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四)境外企业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即“走出去”企业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利润,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的盈亏也不能相互弥补。
       此外,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超大幅度的修改。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基础上增加了三张三级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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