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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免税认定的企业。听说最近有文件对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期限有新的规定,请问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税函〔2009〕108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增值税,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手续。纳税期限为1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照《》(国税发〔2007〕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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