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时间: 2012-02-10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 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 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 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 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新《》对“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解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问题,同时解决单位内部发生应税行为不纳税问题。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因此,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对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根据《》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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