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分析

时间: 2013-09-03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因此,债转股业务涉及的计量、债务的清偿、股权的变动和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一般的偿债业务相比,涉及面更多,也更加复杂。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新会计准则下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900万元,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智华公司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作为取得的能达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人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其二,债权人是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还是债权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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