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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盘 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通常都不太清楚有关的终止手续,只是采取不理会态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或被要求出庭,亦或对今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注册香港公司之后,运作一段时间后,如果不想再继续使用,则要正规办理香港公司注销手续,不能扔在那里不管,否则不按期办理香港公司年审,就会有罚款,累积一定时期,董事会有不良信息记录,达到一定时期就会收到法院传票。
一、香港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1、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公司账簿完整;
(2)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3)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4)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2、 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公司账簿完整;
(2)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3)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4)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3、 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二、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全体股东同意;
2、 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或由申请注销日期起计,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 ;
3、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4、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
5、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三、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1、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2、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4、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 罚款及法庭费用;
5、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6、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7、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8、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四、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25个工作天内发出。
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五、办理时间
大约半年至八个月(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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