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加签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之外(除中国大陆)使用,必须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拿到香港高院加签,如果文书使用国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则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大致分为两类:

A.    祗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而此等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之公职人员,例如:
- 结婚证书, 即由副婚姻登记官签署的证书(至于由婚礼监礼人签署或由教堂/庙宇负责人签发的证书, 请向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申请核证真实本)
-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 出生/死亡登记证明书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自2012年1月16日起,凡申请加签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更改公司名称证书’、‘公司迄今仍注册证书’及‘根据〈公司条例〉第305(1)条发出的证书’等文 件正本,每一份申请加签的文件正本均须附夹在3个工作天之内作出的相关查阅公司数据计算机打印本。本处接受打印本的影印本。)
B.    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例如:
(a) 法律公证人
    - 授权书
    - 核证副本
(b) 监誓员
    - 宣誓书

费用
每项加签的费用为港币125元。请不要邮寄现金到加签服务组。
 
需时
办理文件加签服务的申请,一般需时两个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申请程序

亲身申请

(1) 申请人须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亲临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
(2) 如申请文件被接纳可加签,申请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高等法院低层LG211室)缴交费用〈以现金、易办事或抬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票缴款〉。
(3) 申请人须携同会计部所发之收款收据回到加签服务组递交文件及领取收文件回条。
(4) 申请人如未能亲自领取已加签的文件,可授权他人代为领取。

海外申请

(1) 海外申请者可由安排居港人士代为办理并缴付费用。
(2) 申请人亦可邮寄要求加签的文件及一张注明可以在香港提款、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AR) 的银行汇票(每项加签服务的费用为港币125元)到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办理加签服务。申请人亦须支付银行收取的任何附加交易收费。
(3) 在一般情况下,已加签的文件会以普通空邮寄回申请人。为安全起见,申请人亦可要求以挂号空邮寄出已加签的文件。挂号空邮的额外费用 ─ 港币13元须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请在银行汇票上加上该项净额。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
3.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注意:海牙认证不是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的二次认证,认证该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是否有资质出具原认证文件。加签之前要先对认证文件做国际公证,(由我们公司的国际公证人出具),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做加签,整个过程可叫做海牙认证或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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