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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缴纳

时间: 2015-08-13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二手房交易主要分四种情况:正常过户、赠与过户、继承房产交易过户和析产。各种交易形式所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
  一、 正常过户
  营业税(税率5.55%,卖方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有关2015年二手房营业税的最新政策: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②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满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 赠与过户
  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三、 继承房产交易过户和析产都不需缴税
温馨提示:以上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方式仅供参考!由于各地政策可能不一样,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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