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香港公司年审 > 常见问题 >

审计处理处罚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建议

时间: 2015-06-16 整理: www.hknianshen.com 编辑:香港公司年审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应当以审计机关具有执法权的具体法律法规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审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审计机关具有执法权的法律法规。
审计机关应当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而不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性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为体现审计处理的法律授权,可以同时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授权性规定,但不能只引用这两条,而不引用其他具体法律法规。
      在其他法律法规对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没有处理处罚规定时,也可以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作为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审计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处理处罚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一是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二是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第四十八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明确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具体审计处理措施的要求,意味着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审计处理,处理措施的种类不能超过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第一款规定是具体的处理处罚措施,明确了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分别相应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但第二款也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只有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理处罚规定时,审计机关才可以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准确全面地引用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引用法规全文占用较大篇幅,使表述冗余拖沓的问题。
      此时,为使审计文书表述简洁明了,可适当简略引用。但前提是引用内容应能支撑定性和处理处罚,在不过度引用的同时,也不能一味追究简单,以保证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内容具有完整的意义,不断章取义。
      对于审计机关不宜操作的审计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可责成地方政府落实审计决定,以保证审计处理处罚切实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只有审计定性依据,而找不到审计处理依据,也可将定性依据作为审计处理依据。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knianshen.com/changjianwenti/6792.html


更多优质服务(免费咨询热线:400-034-0008,第一时间专业给你回复!)

推荐内容
客户服务
客服时间:
09:00-20:00(周一到周五)
10:00-19:00(周六、周日)
香港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深圳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北京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上海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
广州公司年审做账报税咨询